基于仇恨的犯罪,需要被加重惩处
在美国,仇恨犯罪写作hate crime,是要被加重惩处的罪行(enhanced penalties)。
但是,仇恨本身并不构成犯罪,而必须是基于仇恨而发生的犯罪行为,才能被视为是仇恨犯罪,威胁别人也算是犯罪行为。
仇恨+犯罪=仇恨犯罪。
对某人愤怒、生气、讨厌某人等,都不算是仇恨。
法律意义上的仇恨犯罪,是指仅仅因为别人的种族、肤色、信仰、国籍、认知、性别等与自己不同,而仇恨别人,进而对别人进行犯罪活动。
也就是说,即使没有“仇恨”这个概念,或者说,即使没有相关法律界定何为“仇恨”,嫌疑人的行为也会在其他法律下被界定为犯罪。
在宪法第一修正案(规定言论自由权的修正案)的保护下,仇恨言论本身不构成犯罪,但是美国政府与社会,会谴责相关言论。各大网络平台也有处理仇恨言论的相关规则。比如,劳拉·卢默在一个帖子里发表了如果哈里斯当选,白宫将充满一股咖喱味等言论。该言论便被推特以涉嫌违反了关于禁止仇恨行为的平台规则,而被平台隐藏。
1993年6月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“威斯康辛州诉米切尔案(Wisconsin v. Mitchell)”中,一致裁决到:加重惩处仇恨犯罪,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。
而且,最高法院还说,威斯康辛州有权加重惩处仇恨犯罪,这样还可以减少由仇恨犯罪所带来的次级负面影响。
最高法院举例说,不对仇恨犯罪加重处罚,就有可能招致受害群体的自主报复,有可能让受害者承受更大的不安,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。法院说,这些次级的负面影响,就足以构成加重惩处仇恨犯罪的充足理由。
威斯康辛州诉米切尔案的来源是:米切尔是一名黑人,在看了一部电影后,对白人产生了仇恨,于是随机选择了一名白人为目标,并以仇恨言论,去鼓动其他黑人攻击了那名白人,被攻击的人受了重伤,昏迷了四天时间。
威斯康辛州的一家地方法院加重判决米切尔四年刑期,米切尔认为以仇恨言论为由而对他进行加重判决,违反了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。于是上诉,威斯康辛州巡回法院与地方法院意见一致,于是米切尔再次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,州最高法院支持了米切尔的看法,判决州政府败诉。
威斯康辛州政府不服判决,于是也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
联邦法院支持了威斯康辛州政府。
在判决书的末尾,联邦最高法院写道:基于上述理由,我们认为,威斯康辛州加重处罚米切尔的法律,并没有侵犯到他所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。因此,我们推翻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,并将案件发回重审,在进一步审理时,不得违反本判决。特此命令。
本想周末休息两天再说的,不过今天还是想写一下,刚好又想到了美国对于仇恨犯罪的定义与司法实践,于是就敲了这么一篇文章,就这样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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